衛生福利部於本(17)日發布訂定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」,係為確保消費者飲食安全及食品產業之發展,參考聯合國食品標準委員會(Codex Alimentarius Commission)、美國、紐澳、日本等國際加工助劑管理規定,訂定我國加工助劑衛生標準。
加工助劑係指在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加工過程中,為達特定加工目的而使用,非作為食品原料或食品容器具之物質,其於終產品中不產生功能,但可能存在非有意但無法避免之殘留。「加工助劑衛生標準」規範加工助劑之使用原則、規格及於食品中殘留量,本次首先發布溶劑之使用規定,並配合修正「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」中第(十五)類溶劑規定,將功能性名稱修正為載體(Carrier),保留可供為載體使用之丙二醇及甘油,刪除己烷等5項溶劑改為加工助劑管理,以供各界遵循。
衛生福利部將參考國際間加工助劑之使用規範,持續增訂各項加工助劑衛生標準,以保障民眾食的安心,並與國際間加工助劑管理規範接軌,以利我國食品產業發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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